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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項規定6個嚴禁!教育部、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

2022-06-26 13:59:00 夕峰

近日

教育部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聯合印發了

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

明確了

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錶人

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是消防安全責任人

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條件

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關於定期

開展檢查巡查、隱患整改

設施維護、宣傳教育、疏散演練等

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任務

並列出了校外培訓機構

消防安全管理嚴禁的相關行為


9項規定6個嚴禁!教育部、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


9項規定6個嚴禁!教育部、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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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項規定6個嚴禁!教育部、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

教育部、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减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嚴防火灾事故發生,最大限度維護學生及培訓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近日,教育部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系統總結以往火灾教訓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突出問題,從九個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規定》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錶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全面落實火灾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有效壓實其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規定》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條件,在場所設置方面,校外培訓場所設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在疏散條件方面,安全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照明等要達到基本條件要求;在消防設施器材方面,細化了滅火器、火灾探測報警器、逃生繩等配備和使用要求。

《規定》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關於定期開展檢查巡查、隱患整改、設施維護、宣傳教育、疏散演練等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任務,並列出了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嚴禁的相關行為,幫助校外培訓機構防患於未然,有效提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規定》强調,各地教育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要聯合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强化部門聯動,督促指導校外培訓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照《規定》全面開展自查自評,及時發現和整改風險隱患,不斷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對存在突出安全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督促整改,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教育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的通知

教監管廳函〔20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消防救援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嚴防火灾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教育部會同應急管理部聯合制定了《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以下簡稱《九項規定》),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揮“雙减”協調機制作用,加强協調指導,强化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業監管,聯合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主管部門明確職責,督促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標准化管理。各地消防救援機構要依法對校外培訓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管轄和服務範圍內的校外培訓機構加强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提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要聯合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强化部門聯動,建立健全定期會商、信息互通機制,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和監督約談。要督促指導校外培訓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照《九項規定》開展自查自評,及時發現和整改風險隱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昇本質安全。對存在突出安全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及時向社會公示。對培訓場所消防安全條件不符合國家規範標准要求、整改不到比特或不能確保安全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教育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22年5月17日


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

一、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一)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錶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比特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比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主購置合格的消防裝備器材,組織開展檢查巡查、隱患整改、設施維護、宣傳教育、疏散演練等工作。

(二)全面落實火灾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區域明顯比特置應張貼《消防安全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接受群眾監督。

(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校外培訓機構,在與產權單比特簽訂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二、規範場所消防安全設置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執行標准規範。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審批登記,設置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面向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場所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培訓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在醒目比特置張貼消防安全宣傳圖示。

(三)原則上不設置集體宿舍;確需設置時,應當設置在獨立建築內,且不得設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築內。每室居住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人,人均使用面積不應小於5平方米。

(四)設有廚房的,應與其他部比特進行防火分隔。

三、嚴格火灾危險源管理

(一)應當使用合格且符合國家標准的電氣設備。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並敷設在難燃或不燃材料上。

(二)廚房內使用管道燃氣作為燃料時,應當符合燃氣管理使用規定,並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廚房油烟機應當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專業公司清理一次並做好記錄。

(三)培訓時段內,不得動火動焊作業以及在建築外部動火作業;其他時段動火動焊應當履行審批流程,並落實防護措施,安排專人監管看護。

(四)開展物理、化學等特色培訓的,應當嚴格遵守化學藥劑操作使用有關規程。

四、嚴格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一)安全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使用轉門、卷簾門、推拉門、折疊門和設置金屬栅欄。

(二)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應當設置疏散照明燈具和保持視覺連續性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三)每間培訓室、集體宿舍應當配備不少於2個應急手電,及與培訓學員人數相當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並在明顯部比特張貼疏散示意圖。三層及以上樓層宜配備逃生繩等避難自救器材。

(四)集體宿舍中兩個單床長邊之間的距離不能小於0.6米,兩排床或床與牆之間的走道寬度不應小於1.2米。

五、加强日常防火檢查巡查

(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開課前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培訓期間,每2小時開展不少於1次的防火巡查。重點檢查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運行和維護保養情况以及電器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對檢查巡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場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上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安全。

(三)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建立消防安全隱患臺賬,實行“報告、登記、整改、銷號”閉環管理,並由具體實施人員簽名存檔備查。

六、加强培訓期間值班值守

(一)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落實24小時專人值班,且每班不少於2人。

(二)設有集體宿舍的,應當加强夜間巡查,每2小時開展不少於1次。

(三)有兒童參加培訓的,現場至少明確1名工作人員全程在崗值守。

七、加强消防設施器材管理

(一)嚴格標准配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並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標明使用方法。

(二)場所內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設置具有集中平臺或移動終端報警功能的獨立式感烟火灾探測報警器,有條件的應當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建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維護保養,每年至少全面檢測1次,確保完好有效。

八、加强宣傳教育培訓演練

(一)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比特工作人員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灾的職責。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願消防隊,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每季度組織全體工作人員開展不少於1次初起火灾撲救和疏散逃生演練。每半年或新班開課前組織對學生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三)主動向屬地居(村)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報備所在比特置、人數等基本信息,與周邊微型消防站、志願消防隊建立互聯互通機制,及時處置初起火灾。

(四)發生火灾時,應當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疏散。

九、嚴禁下列行為

(一)嚴禁使用彩鋼板建築,以及在投入使用後擅自搭建、改建、擴建。

(二)嚴禁在外窗、陽臺、安全出口等部比特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鐵栅欄、廣告牌或門禁等障礙物。

(三)嚴禁擅自停用、關閉、遮擋消防設施設備,埋壓、圈占消火栓,破壞防火分隔,鎖閉、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超負荷用電或者改變保險裝置,空調等大功率用電設備外部電源線采用移動式插座連接,使用電烤爐、紅外輻射取暖器、電熱毯等電熱器具。

(五)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及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

(六)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驅蚊,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本規定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主要是指設置在中小學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舉辦的非學曆教育培訓機構。

來源:教育部官網

●編輯:龐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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